(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水公司与熊祖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水公司,熊祖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庆林。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等。被告熊祖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被告熊祖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以被告已交清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