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某某,男,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年1月2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60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某已履行10000元,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执字第360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