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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忱,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以此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00元,减半收取10,625.00,由原告吉林市中普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秋生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