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郭文聪与陈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聪,陈丽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郭文聪,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回族,经商,住惠安县百崎回族乡。委托代理人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姿,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聪与被告陈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丽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然在泉州市丰泽区丰田路,但自2012年5月1日起,其一直居住生活于惠安县聚龙小镇陶然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是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陈丽姿称其自2012年5月1日起,一直居住生活于惠安县聚龙小镇陶然居,有惠安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核实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因此,被告陈丽姿的经常居住地应为惠安县聚龙小镇陶然居。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陈丽姿的住所地虽然在泉州市丰泽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惠安县,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丽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东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