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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48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蒙与马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马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王蒙,男。被告马忠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诉被告马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