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48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蒙与马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马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王蒙,男。被告马忠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诉被告马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