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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玲与江门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江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江门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于玲与被执行人江门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江门辉于2013年10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于玲拖欠工程款375万元。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权利人于玲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关忠峻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江湾路海关馨苑小区3号楼4、5号网点合计580平方米房屋以375万元的价格抵顶欠款(其中该房屋含500万元的银行贷款)。由于该房屋有银行贷款,需被执行人偿还后,方可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6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忠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