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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振澎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张大强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振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张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振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仁,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代表人张大强,经理。被执行人张大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振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张大强买卖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87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张大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振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万元及损失费,现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张大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