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24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薛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英,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凤芩,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邹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478-4号申请执行人薛英,无业。被执行人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凤芩,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凤芩,经理。被执行人邹茹,曾用名邹春霞,系吕红生妻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临法执字第24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凤芩、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邹茹应当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凤芩、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邹茹至今末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茹所有的在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路东侧美丽园8号楼1单元1401室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08-00002600)。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邹茹所有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茹所有的在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路东侧美丽园8号楼1单元1401室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08-00002600)。二、被执行人邹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邹茹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