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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调确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邓启飞、肖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启飞,肖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调确字第00450号申请人邓启飞。申请人肖瑶。上列当事人于2013月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随交人调字11-22号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随交人调字11-22号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