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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金四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金四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四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7幢111号。法定代表人金晶,总经理。上诉人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四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辖初字第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为有利于查明事实,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苏州金四方贸易有限公司按被告所在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赞培拉游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顾 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