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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郑XX。被告马XX。原告郑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马东宇,2002年1月14日生,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们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名叫马东宇,2002年1月14日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