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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春生、邱细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春生,邱细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268-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夏维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淑英,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该行职员。被告:陈春生,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邱细英(被告陈春生之妻),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春生、邱细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春生、邱细英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春生、邱细英借款合同纠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