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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林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林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北站营运中心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道雄,职员。被告林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