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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达权、梁绮雯、黄子永、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达权,梁绮雯,黄子永,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15-1号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被申请人黄达权,男,汉族。被申请人梁绮雯,女,汉族。被申请人黄子永,男,汉族。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湛江市麻章永达石化黄油厂)负责人梁绮雯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达权、梁绮雯、黄子永、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一、被申请人黄达权、梁绮雯共同所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三路92号德兴花园B幢904房(建筑面积105.28平方米);二、被申请人黄子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金河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66平方米);三、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位于湛江市麻章城区金河路永达石化黄油厂仓库(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四、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位于湛江市麻章城区金河路永达石化黄油厂宿舍楼(建筑面积392.76平方米)。并已向本院提供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700800元保函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达权、梁绮雯共同所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三路92号德兴花园B幢904房(建筑面积105.28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子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66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位于湛江市麻章城区金河路永达石化黄油厂仓库(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金河油化厂位于湛江市麻章城区金河路永达石化黄油厂宿舍楼(建筑面积392.76平方米,)。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曹水科审判员 张燕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志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