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于在萍与林隆芬、谢伟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萍,林隆芬,谢伟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于在萍。委托代理人童陈、周学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隆芬,(闵行)。被告谢伟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在萍与被告林隆芬、谢伟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在萍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在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在萍负担。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月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