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二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海焕与卢昌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焕,卢昌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二初字第0313号原告:陈海焕,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区漕桥镇××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行春,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昌品,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号。委托代理人:曹钧,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海焕与被告卢昌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劲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