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小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锐物业服务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861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陈锐。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阎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