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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苏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苏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苏金霞,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苏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