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为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法定代表人郑大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款项15189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5189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1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成铭审 判 员 林两福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敏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