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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魏龙福与谢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龙福,谢志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魏龙福,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谢志向,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龙福与被告谢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龙福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魏龙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龙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魏龙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