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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昌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昌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891-2。法定代表人申建忠,系公司经理。被告余昌菊,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昌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昌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四年二��十日书记员 奉继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