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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成志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成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5362865-2。法定代表人许传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成志,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国检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成志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边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