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三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成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子明,孟桂花,成晓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成子明。申请执行人孟桂花。申请执行人成晓雪。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负责人苑丽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成子明、孟桂花、成晓雪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