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国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