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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国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