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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代生吉与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生吉,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代生吉,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石笋山村张家沟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305244534。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被告重庆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法定代表人蒋朝名。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生吉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生吉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生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生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代生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