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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柏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柏靖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218号。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道雄,公司职员。被告柏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柏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超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