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蒋成洪与龚辉弟、李梅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辉弟,蒋成洪,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辉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成洪。原审被告:李梅芳。原审被告: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辉弟。原审被告: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芳。上诉人龚辉弟为与被上诉人蒋成洪、原审被告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龚辉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辉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