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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蒋成洪与龚辉弟、李梅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辉弟,蒋成洪,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辉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成洪。原审被告:李梅芳。原审被告: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辉弟。原审被告: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芳。上诉人龚辉弟为与被上诉人蒋成洪、原审被告李梅芳、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龚辉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辉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