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