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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