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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和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邵明荣与王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荣,王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邵明荣。委托代理人:黄雪松(受邵明荣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荣与被告王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荣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明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邵明荣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