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和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邵明荣与王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荣,王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邵明荣。委托代理人:黄雪松(受邵明荣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荣与被告王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荣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明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邵明荣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