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苏村煤业与苏天臣、苏庄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苏天臣,高平市建宁乡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忠,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琚学东,山西士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天臣,男,195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生财,男,1952年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建宁乡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书勇,任主任。上诉人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村煤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村煤业的委托代理人赵峰、琚学东,被上诉人苏天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姬生财,被上诉人高平市建宁乡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苏书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晋审 判 员 邢晋胜代理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