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立幸与胡佳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幸,胡佳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经院长授权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259-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幸,个体经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佳迪,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王立幸诉胡佳迪(2013)甬慈商初字第21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房路交警宿舍103室的房地产在另案中正在处分,届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585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30元、执行费7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2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