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钦航与许公平、王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航,许公平,王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钦航。被执行人许公平。被执行人王烨萍。原告陈钦航与被告许公平、王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钦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公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烨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钦航未实现债权196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公平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烨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钦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6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 磊审 判 员 钟启市助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