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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303-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303-13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剑霓。1303号被执行人蔡文成,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1304号被执行人曹春辉,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1305号被执行人陈昌鸿,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1306号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1307号被执行人陈树帆,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五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69-36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