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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生明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生明电子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昊生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忠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电明,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昊生明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昊生明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