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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芙执字第100-1号文红鸽与谭德凯谭建武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红鸽,谭德凯,谭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文红鸽,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德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建武,男,汉族,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谭德凯、谭建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谭德凯、谭建武的存款、收入人民币66730.67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