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佩珍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珍,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黄西岳,潘丽琴,黄荣灿,王秋明,黄荣贤,戴燕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珍,女,197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被执行人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被执行人黄西岳,男,1950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丽琴,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荣灿,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秋明,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荣贤,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戴燕瑜,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鹭证执字第0007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黄西岳、潘丽琴、黄荣灿、王秋明、黄荣贤、戴燕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厦鹭证执字第0007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黄西岳、潘丽琴、黄荣灿、王秋明、黄荣贤、戴燕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佩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黄西岳、潘丽琴、黄荣灿、王秋明、黄荣贤、戴燕瑜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佩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黄西岳、潘丽琴、黄荣灿、王秋明、黄荣贤、戴燕瑜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珠英审 判 员 郭启鹏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枝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