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辉附带民事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217号被执行人孙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作出的(2011)二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二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宋嵘执行员潘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恩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