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张×,女,无业。被告迟×,男,系辽河油田于楼公用事业处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