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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吉陵与刘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陵,刘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刘吉陵,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刘合建,男,1972年12月8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陵与被告刘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陵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吉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元,财产保全费899元,均由原告刘吉陵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