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吉陵与刘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陵,刘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刘吉陵,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刘合建,男,1972年12月8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陵与被告刘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陵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吉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元,财产保全费899元,均由原告刘吉陵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