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59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被告付清华。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韩晓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延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