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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志敏与丁建华、陈晓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敏,丁建华,陈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晓敏,女,汉族。本院依据河南省新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新密证经字第0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新密执证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赵志敏与丁建华、陈晓敏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建华、陈晓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