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相忍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社刑初字第0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相忍,男,4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相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相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相忍酒后驾驶豫R5L1**号小型轿车,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代营村东与社旗县城至方城县的高速引线交叉口路段时,撞到前方等红绿灯的张华东驾驶的豫A108**号小型轿车后部,并导致豫A108**号小型轿车撞到前方等红灯的宋庆旭驾驶的豫R026**号小型轿车后部,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社旗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相忍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华东不负此事故责任;宋庆旭不负此事故责任。2013年11月12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血醇鉴定:张相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17mg/100mL。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张相忍已与张华东、宋庆旭达成协议,由张相忍承担张华东、宋庆旭二人的修车费用,且已履行,取得了张华东、宋庆旭二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相忍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相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关于犯罪嫌疑人张相忍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行车证、驾驶人查询及机动车查询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保存证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醇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相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相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相忍已赔偿被害人车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相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昭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