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钱晓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钱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晓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钱晓林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晓林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7064.97元及诉讼���100元、执行费15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0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