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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尹某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刘宏民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