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尹某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刘宏民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