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游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游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游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