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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游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游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游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