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执民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华清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杭州华清经贸有限公司,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杭执民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92号。负责人李雪良。被执行人杭州华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政。被执行人许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3)杭仲(金)裁字第00052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9日前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6637189.6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586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华清经贸有限公司、许政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许政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小区5幢103室建筑面积108.78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更字第00013**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小区3幢101室建筑面积90.45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更字第00011**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华清山庄西华苑1幢建筑面积292.59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080308**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1号桥建筑面积63.07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换字第070156**号)和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德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霖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