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义山与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山,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山,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永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1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医药产业园安康路南侧拥有15亩左右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证)和部分附着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安徽安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医药产业园安康路南侧拥有的15亩左右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证)和附着建筑物;二、预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在预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预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预查封的财产,不得对预被查封财��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预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预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