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调确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尹某某与刘某某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调确字第00079号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尹某某。申请人:刘某某。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何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关于相邻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双方提出确认申请的时间已超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