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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场与被执行人杨新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场,杨新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林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杨新芦,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场与被执行人杨新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新芦偿还借款70000元及代垫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新芦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场借款70000元及代垫受理费775元未履行。本院已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成铭审 判 员  林两福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敏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