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嘉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嘉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团结,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明星、陈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星、陈建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64359.43元。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启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